东方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,创建于一九八八年四月,是中国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。一九九一年十二月,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。
本所办案范围广,分工细,自成立以来,先后担任数百家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法人及涉外机构的法律顾问,承办各类诉讼、非诉讼案件数千件,其中包括许多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。多年来,我们秉承“公平、正义”的法律理念,为当事人提供规范、高效、便利、快捷的法律服务。
所址设在天津友谊路金融街广银大厦内,优雅的办公环境、现代化的办公设备、高水平的专业队伍,良好的社会声誉,都在铸造着“东方”这个深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信赖的品牌。多年来,我们不断前进,勇于探索,“敬业、守信、严谨、高效”是我们的宗旨,优质的专业服务,是我们永恒的追求!